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认真履行当地政府赋予的酒类流通管理职责。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建立监督和评估制度,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废止后,不再据此实施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各地要做好工作衔接,创新管理方式,促进酒类市场平稳运行。
(二)强化制度建设。研究借鉴主要发达国家酒类管理经验,推动全国酒类管理立法,建立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已有地方性酒类立法的地区修订完善相关法规和规章,鼓励其他地区加快制订地方性法规,为全国酒类立法探索和积累经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工作,完善酒类商业网点布局。完善酒类流通标准体系,积极推动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抓好已出台标准的宣贯执行。
(三)优化信息服务。推动建立服务消费者、酒类企业、管理机构的一站式酒类流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优化商品追溯查询、经销商查询、信息收集与发布等功能。加强酒类流通统计监测工作,完善统计报表,优化样本结构,提高数据质量,提升分析预测和信息服务能力。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编制行业发展指南、年度发展报告,发布预测预警信息,服务企业经营,引导理性消费。
(四)发挥协会作用。创新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管理和运行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承接更多行业管理工作,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在政策咨询、行业自律、创新推广、研究分析、文化传承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商 务 部
201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