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上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召开,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东武作关于《陕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修改稿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工商部门的职责,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和指导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在立法调研过程中,有部门和地方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白酒、蒸馏酒、配制酱油、配制醋的安全风险较高,修改稿遂将以上四种食品加入禁止生产目录。此外,小作坊也不得生产乳制品、饮料、速冻食品、罐头、果冻等食品。
针对“黑作坊”发现难、查处难的实际情况,修改稿增加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场所出租者的义务,包括: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房屋内有涉嫌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活动,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此外,修改稿还授权设区的市出台具体办法,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餐场所、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餐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