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茅台不回应为何知法犯法
作为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巨头,贵州茅台为何多年来能够视国家相关法规于不顾,我行我素,知法犯法,一直继续生产“专供”、“国宴”等产品?
记者近日联系国酒茅台(贵州仁怀)营销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崇琳,但其电话未有接听。记者又将采访提纲以短信形式发送给王崇琳,但是截至记者发稿,其未有任何回复。
值得注意的是,又是什么原因逼迫此次茅台公开发声明,并公开承认自身行为违法?从茅台的声明中可以看出,原来,2016年下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再次下发通知要整理市场乱象。这份名为《关于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攻”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的通知》文件,要求各地相关部门从2016年11月底到2017年2月底开展清理整治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广告专项行动。
目前距离国家相关部门整顿清理截止时间只有1个多月了,茅台公开发布要清理相关产品的公告, 或许也是希望尽快处理市场上该类产品,以免上了监管部门的黑名单。
4.特供酒为何屡禁不止?
其实,尽管专供、特供等产品首次被监管部门清理是在2011年,但是早在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就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违法广告法。这是国家有关部门最早下发的关于整顿特供产品的文件。
当年4月10日,国家工商总局工商广字[2004]第67号发文称:近一时期,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假借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推销商品和服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不仅干扰了正常的广告经营秩序,而且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文件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含简称)。包括使用党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名义,使用人大、政协的名义,使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名义,使用军队、武警的名义,以及使用其他国家机关的名义发布广告。
尽管这是国家工商总局首次对一些企业敲警钟,但毕竟没有直接点名。2008年10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关于严禁以国家机关名义发布广告有关问题的通知》,阐明广告中出现“×××(国家机关)专供”、“专供×××(国家机关)”内容的,均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从重处罚。
按照旧版广告法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201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告法第九条也有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若违规,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法规中列举的处罚措施都是依据广告法对违规广告进行处理的,而根据公开信息显示,很少有查到因生产或销售特供酒而被依法追究责任的企业。
数年来,茅台能够公然违反相关规定生产“特供”、“专供”等产品,到底原因何在?知名酒业专家、温和酒业总经理肖竹青表示,企业顶风违规,一方面是因为利益驱使下诱惑太大;另一方面就是违法成本太低,执法不严。另外,还有一般能够寻求开发专供酒的都是有背景的人,应该是“得罪不起的”。
肖竹青还表示,“驰名商标”这样的字样都被禁止印刷在产品包装上,那么产品包装上使用“专供”、“特供”等字样也是变相的广告宣传,也是应当禁止的,若违反,也应该进行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