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馆就餐,如果喝到快过保质期的酒水,你是否觉得心里不舒服,想找商家讨个说法?笔者昨日获悉,福建省南平市光泽县市场监管局调解了一起消费者饮用临近保质期啤酒引发的纠纷。
2月14日,高女士和朋友在光泽县一家餐馆吃饭,几口啤酒下肚后,高女士感觉味道有点不对劲,查看后发现,啤酒的生产日期为2015年8月17日,距6个月的保质期,差4天就过期了。
高女士当即叫来餐馆老板要求给个解释,不料餐馆老板竟称啤酒是刚从批发商那里进的货,与自己无关,而且目前还没过期,因此拒绝承担责任。见到老板耍赖,高女士一气之下打电话到南平市光泽县市场监管局投诉。
经查,高女士的投诉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认为,虽然餐馆提供临近保质期的啤酒未给消费者身体造成伤害,但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餐馆老板在向高女士提供临近保质期啤酒时应当尽明示或告知义务,不应隐瞒、误导。
经调解,餐馆老板向高女士致歉,并主动免收就餐费用1160元,高女士对此表示满意。在执法人员指导下,该餐馆对其未售出的临近保质期啤酒设置了明示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