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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收购琥珀啤酒 深陷“贿赂门”

2017-03-14 08:37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2017年1月下旬,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法院的一起刑事判决,使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雪花”)一桩收购地方啤酒企业的行为陷入贿赂漩涡,判决认定的贿赂款数额达3373万余元。

这一贿赂行为发生在华润雪花收与山东琥珀啤酒厂的7名原管理人员之间。华润雪花同意上述管理人员在收购后的企业内持股10%,然后,前者再溢价回购这一股份。邹平法院的判决认定,此行为系这7名高管利用职务之便,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收受华润雪花的贿赂,7人由此全部获刑。华润雪花方面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这样的安排是一种惯例。

记者获悉,一审判决后,这7名高管均不服判决,已经向滨州中院提出上诉。

获刑

琥珀啤酒厂改制过程中,董金河等7人于2009年2月12日注册成立邹平众邦商贸有限公司(下称“众邦公司”),注册资本360万元。当年3月5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合资经营合同,众邦公司出资1800万元,占收购后的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10%。

一年后的2010年3月2日,众邦公司与华润雪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众邦公司将10%的股份转让给华润雪花,转让价格为6300万元。收到收购款后,众邦公司在2010年9月4日召开股东会,决定分配方案,投资收益4497余元,上缴税金1124万余元,净利润为3373万余元。按照投资比例,董金河分配2278万余元,朱兆岭分配281万余元,刘恒民、宋晓柏、杨成华、田洪波各获得187万余元,李国栋获得93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为,董金河、刘恒民、田洪波、朱兆岭、李国栋、杨成华、宋晓柏等7名琥珀啤酒厂原高管利用担任琥珀啤酒厂领导的职务便利,在华润雪花收购过程中,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他们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罪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董金河一审获刑20年,其余6人获刑均超过10年。

一审中,董金河等7人对于受贿罪的指控全部予以否认。董金河等7人及其辩护人的主要观点为,7人投资成立公司入股华润雪花,是邹平县政府总体改制方案的一部分,不是他们7人自主决定和控制的,不是受贿的形式。退股获利,也不是收受贿赂的形式。股权溢价转让的行为履行了相关法律手续,得到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是合法的商业行为,不构成受贿。7人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也没有为华润雪花谋取利益。

收购

华润雪花在国内的收购行为并不鲜见,但收购地方啤酒厂缘何产生了“贿赂”?

引发此案的这一收购行为始于2008年。琥珀啤酒厂是一家位于邹平县的老国企,始建于1984年,旗下的琥珀牌啤酒在山东省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蝉联山东名牌及山东著名商标。

虽然在地方市场占据一定份额,但在啤酒行业的激烈竞争中,琥珀啤酒厂最终败下阵来。审计报告显示,截至2008年6月改制时,琥珀啤酒厂总资产3.44亿元,负债4.76亿元。该厂已出现经营困难的局面。

2008年6月,邹平县政府针对当时琥珀啤酒厂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县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琥珀啤酒厂进行改制。时任邹平县副县长夏培剑担任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时任邹平县政协副主席刘力、经贸局局长李剑刚等人为小组成员。

一份会谈纪要显示,2008年10月14日,邹平县政府、琥珀啤酒厂作为甲方,华润雪花作为乙方,就收购问题进行了会谈。会谈纪要记载,甲方提出琥珀啤酒厂管理层须在乙方收购后设立的新公司中参股。乙方同意向集团总部汇报,但股权比例最高不超过20%。华润雪花最终确定,琥珀啤酒厂管理层在改制后的企业持股10%。

对于这一提议,刘力、李剑刚在法庭证言中均表示,琥珀啤酒厂管理层在收购后成立的新公司持股,是由董金河代表琥珀啤酒厂管理层提出。华润雪花随后阐明,按照公司经营的要求,不能和自然人合伙,只能和法人合伙。因此,董金河等人要想持股,必须成立公司。刘力还表示,县改制领导小组经研究同意琥珀啤酒厂管理层个人投资成立公司,但改制领导小组没有参与董金河等人成立公司的过程。县里是为了完成改制,才同意这个方案。

关键词:国产啤酒 并购 雪花啤酒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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