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上仅10块钱一瓶的洋河大曲,被灌入从废品收购站等处买来的3.5元一个的洋河名酒“天之蓝”酒瓶,再用已被“黑市”卖到40多元一个的“天之蓝”外包装进行包装,就通过物流对外销售卖到400多元一瓶的真品酒。
2015年1月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30多岁的湖北人邱金朝和邱国朝两兄弟,通过类似手段,以次充好,生产假冒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洋河蓝色经典系列“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M3”、“梦之蓝M6”等品牌白酒,先后46次通过物流对外销售,销售价值共计人民币48.2万余元。日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依法对邱金朝、邱国朝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批准逮捕。
用低档酒灌装成高档酒销售,长久以来在各地都有所耳闻。但该案破获中详细暴露的一条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却足以引发消费者对名酒销售和酒瓶、包装废旧流通环节“失控”的担忧。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邱国朝之前在南京打工,在当一个地下假酒窝点当司机过程中,偷偷学到了这门“手艺”。从2015年1月份左右开始,邱国朝在南京市栖霞区租了一间房,专门准备了烘干机、铆钉钳等工具,开始“大干一场”做假酒、卖假酒。
由于生意兴隆,人手不够,哥哥邱金朝也一起参与做假酒。期间,邱国朝负责同买家联系业务,邱金朝平时负责出去发小广告,并联系购买造假必备的酒瓶、标识等包装材料。
两兄弟案件暴露的整个流程其实异乎寻常简单:洋河海之蓝用6块钱一瓶的洋河普曲灌装;洋河天之蓝用10块钱一瓶的洋河大曲灌装;洋河梦之蓝系列的M3、M6用25块钱一瓶的洋河云锦酒灌装;双沟珍宝坊君坊酒用10块钱一瓶的洋河大曲灌装。
这些高档酒的酒瓶,则是邱国朝在江苏淮安购入。比如说“海之蓝”、“天之蓝”、“珍宝坊”的瓶子都是3.5元一个,“梦之蓝”系列的瓶子8块钱一个。
低档酒灌装入这些真酒瓶后,还需要精致的外包装。邱国朝就从盐城某废品收购站王某手中购买到了。价格为洋河海之蓝酒外包装130元钱6个,天之蓝酒外包装280块钱6个,梦之蓝酒外包装280块钱4个,双沟珍宝坊君坊酒外包装150块钱6个。最后,再买来5块钱一个打包酒的纸盒子,而物流发往各地的则般印上“配件”、“家电”或者一些英文字样,以便“鱼目混珠”。而他们的下游买家,则都知道这种是假酒而且便宜,只不过是以低档充当高档,都抱着“只要喝不死人”的心理,暗中牟取暴利。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中发现,在物流环节,这些假冒酒类畅行无阻的现象,直接暴露了监管缺失问题。
按照规定,物流业不仅需要实名制,更需要通过完善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手段,加大堵截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物流业行销的力度。虽然该案暴露出的仅仅是“以次充好”的假冒手段,但倘若听之任之这类违法行为蔓延,那么完全有理由去怀疑那些对人体能造成巨大伤害的有毒有害物品,也可以通过缺乏监管的物流渠道,长期畅行无阻地行销到消费者餐桌上。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4月发布的《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明确加强对邮递、快件渠道专项执法。其中要求将打击侵权假冒列为邮政行业安全监管常态化项目,要求寄递企业签署不得寄递侵权假冒商品的承诺书,加强生产源头治理和流通领域监督检查,查处侵权假冒、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
虽然快递条例的立法已经纳入2016年国务院立法计划,并且正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但目前由于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管,彻底改善每一个环节的收寄规则,彻底斩断假冒伪劣产品通过物流渠道行销的链条,还有待时日。
“对于长期利用物流公司寄送大量名酒的行为,其实物流收货员都会有所察觉,企业也应当在发现相关嫌疑后,履行社会责任,建立相应机制对寄送人的寄送手续,尤其是企业生产、销售的相关法定许可证照进行核验,但现在之所以假酒、假药等伪劣产品能轻松过关,一方面是没有法律支撑,行业规范缺乏依据,另一方面也存在着物流企业逐利心态,而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说,物流企业不能将责任简单推卸给寄送人,物流环节是销售行为的重要环节,这种行业“潜规则”和“坏规则”在立法中继续得不到纠正,那么立法的成效将大打折扣。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还认为,该案中还暴露了物流企业代收款的问题,所有结账手续其实并不与法律规定的企业财务制度相吻合,这不仅导致税收流失,也一定程度上提供了造假者“规避”执法和制裁的平台,建议健全物流领域的执法监管,对长期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平台的物流企业进行法律追责,比将有效震慑这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