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河南两地杜康酒品牌纷争的历史,恐怕会随着最高法的一纸裁定而落下帷幕。
你赔我50万,我赔你1500万?
依据部分媒体的报道,4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白水杜康对洛阳杜康构成商标侵权,勒令前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洛阳杜康支付1500万元赔偿金。
据媒体报道,2016年,洛阳杜康以白水杜康突出使用“杜康”文字标识,弱化“白水”二字,并将其排列成“泉”字,以至于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由提起诉讼。到了2017年6月,洛阳杜康取得胜诉。白水杜康方面不服,直至此次河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白水杜康侵权。
若媒体披露为真,则白水杜康需向洛阳杜康支付的赔偿金高达1500万!
此前由白水杜康在陕西发起的一件“商业诋毁”诉讼中,其曾主张判令洛阳杜康公司继续承担因侵权行为给白水杜康公司造成的损失150万元。最后,依据《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陕民终154号),维持此前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5民初23号民事判决,判令洛阳杜康赔偿给白水杜康50万元。
峰回路转,最高法的裁定来了
4月24日,白水杜康方面相关负责人明确告知本报记者,目前尚未收到河南高院的相关判决文书。
与此同时,白水杜康方面出具了一份最高法2018年3月16日签发的《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陕西白水杜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据悉,此前陕西高院关于两家“商业诋毁纠纷”案进行终审判决(陕民终154号),洛阳杜康方面不服,向最高法提出再审请求,而这份“裁定书”,则宣示最高法驳回洛阳杜康控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依据最高法的这份裁定(最高法民申4643号):“白水杜康公司对‘杜康’商标的使用和知名度作出了贡献,其在商标中使用‘杜康’二字受法律保护,且享有与‘杜康’二字有关的相应商誉”。
有法律界相关人士解释说,依据最高法的裁定,白水杜康在商标中使用“杜康”二字,并不构成对于洛阳杜康的侵权。
“杜康”不独有,继续花开二枝?
最高法的裁定,是否能立即熄灭两地品牌“纷争”?
有陕西法律界人士表示,在没有见到河南高院相关判决文书的情况下,不能轻易下结论。若媒体报道为真,则河南高院的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洛阳杜康可据此申请执行(勒令对方停止侵权、要求赔偿1500万)。
不过,这位律师认为,白水杜康方面若不服河南高院判决,可向最高法申请再审。
在最高法于3月16日已经就两家“商业诋毁纠纷”做出裁定的情况下,后续发展可能较为明朗。
这位律师表示,最高法的这份裁定书很明确了,由于历史及文化渊源,双方对于“杜康”品牌均没有独占权。
例如针对此前洛阳杜康在产品上标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情况,最高法的裁定书明确指出:“洛阳杜康公司明知上述历史情况(指尹川、汝阳、白水三家共用杜康商标),仍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杜康商标唯一持有企业’的表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的情形”。
这就意味着,两家企业都不是“杜康”品牌的唯一持有方,也不能在竞争中做出“杜康”二字排他性的宣传。
全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