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尹氏后人掀起五粮液明代窖池侵权案,后由宜宾市两级政府介入不了了之;今日(5月4日),四川省高院受理尹氏后人诉五粮液公司侵占明代16口古窖案,诉讼标的3.08亿,四川省高院今天上午送达缴纳诉讼费158万的受理费通知书。“司法改革使徘徊门外五年的死案重现生机”,该案的诉讼律师现任京衡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说。
再起波澜
今日下午,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道演发布微博称,他将与陈有西今日抵达成都,并将于明天上午前往四川高院办理五粮液酒窖案立案手续。
他表示,本案曾于2010年6月申请立案,四川高院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受理的裁定,五年后的今天,法院立案审查改为立案登记,本案也将成为法院能否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的最好检验。
据了解,在该案中,原告尹孝功的诉讼标的高达3.08亿。上述诉讼的具体内容为:判决被告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酒厂有限公司等三方停止使用并归还其非法占有原告所有的16口“尹长发升”明代酿酒窖池以及18.17平方米房屋,暂定标的估值为2.5亿元;判决三被告支付已经实际侵权使用期间的酒窖及房屋使用费5847万元,此次诉讼标的金额达30847万元。
今日晚间,酒业家记者电话采访了原告诉讼代表尹孝功女士,据她所述,2010年的诉讼在“当地政府和五粮液的双重干扰之下不了了之”,不过,得益于新颁布的法律文件,今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诉讼案件(五粮液公司侵占明代16口古窖案)。尹女士还向酒业家记者透露,在今年3月份已经向法院提交了该案的行政诉讼案件,但尚未得到回应。
尹氏后人的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尹孝功所述的“新颁布的法律文件”就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即从2015年5月1日开始,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长达五年的诉讼
此案的代理律师李道演4月20日发布的博文称,当年尹氏后人诉五粮液公司侵占明代16口古窖案主要有三案:
第一案:2010年6月起诉的行政案,针对宜宾市政府3月份发文没收尹家16口明代古窖的行政诉讼。宜宾中院和四川高院以历史问题为由不受理。行政诉讼法是1990年颁布的,政府具体的剥夺侵犯权益行为是2011年3月作出的。明显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受理明显违法。最高法院曾发函要求高院复查,立案庭也成立了合议庭进行复查,但最终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不受理。
第二案,2010年6月起诉民事案,尹家告五粮液公司非法侵占16口明代古窖,索赔10540万,直接向四川高院起诉。贵院立案庭从收到起诉状到现在,既没有受理,也没有裁定不受理,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三案,宜宾政府在诉讼不受理期间,违法地将古窖所在的争议土地证,发给五粮液公司,尹家不服提起复议和行政诉讼案,宜宾中院和四川高院以尹家不具有原告资格为由始终不受理。
李道演律师总结的五粮液酒窖系列案立案行程图
2010年6月20日,尹孝功分别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将宜宾市政府、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以及五粮液公司告上了法庭。
尹氏称,让五粮液引以为豪的“现存并一直在使用的最早的地穴式曲酒发酵窖池”——16口明代古窖池,是尹氏家族的产权。此事源于2009年五粮液向尹氏后人发出通知——“我公司决定从2010年起不再与你方签订换约续租协议书”。对此,尹氏第19代后人尹孝功迅速致函五粮液,指出《通知》严重侵权,希望在2010年3月底收回。
但是,2009年12月29日,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在《关于不再签订鼓楼街32号酿酒窖池租赁协议的通知》中称,该窖池产权属于五粮液股份公司所有。
2010年3月15日,宜宾国资委政策法规科科长周家才让尹家拿出一个方案来解决长发升的遗留问题。尹孝功表示,首先要确定尹家对16口古窖的所有权,在这个基础上什么都可以谈。周家才称“我回去向领导汇报,再和你们联系”。之后,宜宾市政府宣传部副部长对外宣称古窖是国有资产,是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宜宾市政府16年前将16口古窖判给尹家的454号文件是错误的。
紧接着,2010年5月12日,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政府突然发文撤销454号文件,认定当时政府确认酒窖属于尹家所有的文件是错误的,酒窖应当属于五粮液所有。
今日,酒业家记者联系五粮液方面,未得到回应。
当年尹氏后人披露出的“454号文件”以及五粮液与尹氏的换约续租协议书
陈有西、李道演律师与尹氏后人在四川高级人民法院外的合影
文/刘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