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振困局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16年1月的刑事判决书显示,寿满江等5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骗取酒鬼酒公司1亿元资金;被告方振身为该网点负责人,明知寿满江等人骗取资金,但为了获得个人利益,积极出谋划策,并利用职权提供了帮助。因此,六被告均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陈光中在内的多名法学专家对此举行了论证会,认为根据现有事实证据,方振不具有伙同寿满江、罗光、陈沛铭及唐红星等人共同伪造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的行为,对寿满江、罗光等人伪造金融凭证诈骗行为不知情,因此误认为1亿元资金转出是经酒鬼酒供销公司认可的,并不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
对于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方振的律师缪渭川表示,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是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在刑事判决书中认为:“酒鬼酒供销公司1亿元资金已存入农行华丰路支行,客户存入金融机构的存款按金融机构占有、使用、支配,属于金融机构资金。”据此认定的话,被害人应该是农行而非酒鬼酒供销公司;诈骗罪的重要环节盗章行为也发生在杭州。因此,无论从罪名、被害人身份以及重要犯罪行为发生地方面来看,该刑事案件都应由浙江管辖。根据刑诉法规定,应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应该将此案移送杭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审理。
缪渭川律师告诉本报记者,酒鬼酒公司的相关人员在此案过程中的行为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定性,被告律师多次要求酒鬼酒当事人出庭接受质证,均未被采纳。法庭判决前至少应该查清以下问题:1亿元资金的来源及转出的手续?为何1亿元资金要分79笔划转至银行账户?1940万元的高额回扣用于何处?为何只派一位财务持印章到杭州?只需盖一枚公章为何带全套印鉴章?财务到杭州后为何违反章不离人的规定将装有印章的提包放在被告人车上而离开汽车?
本报记者获悉,在本案发生后不久,酒鬼酒公司财务赵岚便离开了酒鬼酒公司,至今失联;而酒鬼酒副总经理郝刚也已经辞职。“酒鬼酒合同诈骗案”专案组的负责人、原湘西州公安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陈思念因严重违法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民事争议
据湖南潇湘晨报今年1月14日报道,2015年11月23日,酒鬼酒供销公司向湘西州中级法院起诉,要求农行杭州华丰路支行及5名刑事案件被告人共同赔偿包含商誉等损失9200余万元。报道称,从案发到2016年1月6日就满了民事诉讼2年的诉讼时效。酒鬼酒供销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再不提民事诉讼,怕错过了诉讼时效。目前,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这一诉讼。
今年4月1日,杨立新、汤维建、刘荣军等我国民商法学、民事诉讼法界知名学者就这起民事诉讼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刑事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情况下,酒鬼酒公司对民事赔偿部分虽已先行起诉,但应裁定中止诉讼。对于先行起诉的民事案件,因商业信誉受损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与因资金被转走而提出的合同之诉不能合并审理,应当分案处理。对于案件的管辖,原告因商业信誉受损所提出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如原告因资金被转走而提出合同之诉,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便其错误地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也不应由湘西中院管辖。
据悉,中国农业银行在本案一审宣判后已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递交报告,要求对湘西中院的不当判决进行法律监督。报告表示:本案实质为酒鬼酒公司与部分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酒鬼酒公司为资金方,罗光为中介方,寿满江为用款方,三方以公司名义签订并履行了相关协议。借款产生风险后,湘西司法机关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为酒鬼酒公司提供地方保护,试图通过追究方振刑事责任向银行转嫁损失和责任,规避酒鬼酒公司自身法律责任。湘西中院在本案关键当事人酒鬼酒公司涉案问题尚未查清的情况下,违背本案基本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和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应依法予以纠正。
本案一审宣判后,所有被告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本报记者将对本案作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