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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大型连锁商业集团售假茅台,被判赔200万

2015-09-20 08:53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9月16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银座配送有限公司、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结果。

2011年12月,济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在银座配送公司扣押贵州茅台酒1668瓶,经茅台股份公司技术人员鉴定为假冒产品。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从扣押现场的照片分析,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有“贵州茅台酒”字样、图形标识和原告的企业名称等企业信息。该商品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使用了与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应当认定为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银座商城公司作为该商品的销售主体,其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国白酒生产行业的知名企业,涉案商标具有极高的市场声誉,涉案侵权商品也具有其独特的销售模式。本案被告银座商城公司是一家知名的跨区域、多业态的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对知名贵重的茅台酒独特的销售模式应当是清楚的,那么其在采购茅台酒时应负有更高的进货审查义务,应当首先审查供应商是否取得了原告的合法授权,而不应当局限于审查供应商具有的一般酒水的销售资质。故被告银座商城公司虽然提供了涉案侵权商品来源的证据,但并不能证明其在采购过程中,对茅台酒的销售授权、销售渠道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审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其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济南中院判决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3159143号“”、第284519号“茅台”、第3029843号“MOUTA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对于“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诉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槐荫工商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查扣的标“LAFITE”字样的葡萄酒,瓶贴上使用了与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的“LAFITE”和图形注册商标相同或含有其主要特征的标识,容易造成一般消费者的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同时,在该葡萄酒上还粘贴标有“舜邑拉菲干红葡萄酒”汉字的瓶贴,其包函了原告“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拉菲”,容易使一般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原告或与原告有某种联系,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济南中院判决被告济南法莱雅葡萄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第1122916号“LAFITE”、第G764270号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和“LAFITE”葡萄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拉菲”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合计15万。

    关键词:假茅台 连锁商业集团  来源:大众日报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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