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尽管还未正式推出,不过该法案(草案)在诸多焦点问题的规定,引发业界关注。对于一方面与第三方电商平台实施合作,另一方面积极发展自身电商窗口的名酒企业而言,涉及大数据应用、平台竞争方面的法规,尤为影响其今后发展。
利用大数据搞一人一价?不!
在诸多名酒企业与电商平台的合作中,大数据是不能不提的重要内容。但是想要借助第三方平台的科技能力与数据搜集、处理能力助益自身销售,未来将要考量消费者隐私权这一要素。若只过分注重利用大数据、未能兼顾消费者隐私权与公平交易权,或将面临法律问题。
许多消费者在购买一件商品时,习惯了对不同平台进行比价。殊不知,在同一个平台上,运营方也会对不同消费者进行“比价”。
“为什么在同一个平台,我买的酒是1999元?而别人买的是1899元?”很多消费者会有这样的疑问,事实上,这正是部分电商平台滥用大数据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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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状况,被称为“一人一价”。业界称,这种状况,是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通过大数据科技,收集消费者消费特征、支付能力、对某一类商品购买时的意愿价格,最终给出一个特别针对该消费者接受能力的“零售价”。
最终的结果,会出现部分消费者高价购买的状况,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
有业界人士称,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大数据科技的单向透明——即相关信息、数据、算法对运营方透明,而普通消费者,并不具备应用大数据的能力,这样就让很多消费者在不知情的状况下,付出更多消费成本。
电商平台有违公平交易权之外,对消费者的隐私能否有效保障也成为另外一个重要问题。
在调查中《华夏酒报》记者发现,若注册任何一个电商平台,个人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等等信息将统统被第三方掌握,而目前流行的手机AAPP,在下载开启时,也同样要以使用者让渡很多隐私权为先决条件。
“我买过一次茅台,那他们就天天给我推送茅台吗?”有消费者抱怨,自己的浏览和消费记录被平台获取,导致今后无论在打开任何网站时,都会迸出推荐商品页面,这显然有违隐私权。
《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对此有专门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杜绝排他性竞争
在体现对消费者的保护和尊重之外,《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也试图对平台与经营户之间的合作进行规范,从而避免“店大欺客”,保护经营户或合作方的权益。
草案三审稿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这是限制排他性竞争。”有观点指出,在电商平台日益形成双峰并峙乃至于三足鼎立的当下,单一平台过多聚拢资源并作出排他性的竞争对策,将不利于行业整体发展,也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事实上,在名酒初期的平台选择上,曾一度形成这样的单一合作方的局面——譬如茅台初期选择与天猫合作,而五粮液则选择与京东进行战略合作。但随后这种局面逐渐破冰,茅台在巩固与天猫关系的同时,也开始向京东投出绣球。
业界认为,茅台、五粮液、国窖等高端名酒,拥有在该领域内极强的品牌号召力,若选择单一平台合作,无疑会让该平台形成竞争优势,不过,这却不利于名酒企业自身的发展需求。
此外,每当“双11”“6·18”等促销节来临时,电商平台“二选一”的做法,也冲击酒业。
除了限制排他性竞争手段之外,新草案在维护商家与企业权益层面,也做了其他尝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业界对此解读为:防止店大欺客!
事实上,业界认为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状况一直存在,并非仅仅限于电商平台。
酒业经营者王创峰对记者表示,在过去,大型商超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譬如要将一款酒打入超市,对方会收取诸如条码费、节庆费、堆头费等一系列费用。而在店家推出的节庆活动之中,商家或企业往往要按照店方要求的价格进行优惠。
这一种状况延续到了电商时代,在业界看来,电商巨头拥有极大的话语权,在议价能力上,往往形成对中小酒企、经销商的压倒性优势,因此,这一点成为新草案重点关照的方面。
酒业有什么意见?快快提!
作为针对新生事物的专项法律,电子商务法此前已经通过两审,不断补充优化。此次三审推出,还未最终定稿,社会各界的意见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其走向。
据悉,2016年12月,《电子商务法(草案)》推出一审,2017年10月推出二审,至此次推出三审稿。
三次推出审议,其间不断收纳社会意见,不断完善。
据悉,三审稿相对二审稿增加和修改了一些规定,包括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保护消费者权益与商家权益等。
一些改动让业界关注,譬如三审稿中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定义,就将时下流行的微商纳入其中。
三审稿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对比2017年10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二审稿,三审稿增加了“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涵盖范畴作出拓展。
法律界人士认为,三审稿的定义涵盖了微商、直播等形态,符合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从而增强了法律的包容性。
虽然不断完善,但是在法律界人士看来,三审稿仍然有待提升的空间,对部分内容的表述仍不够具体。譬如在设计公平交易与消费者隐私的相关条款: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酒业经营者王创峰表示:“提供不针对个人特征的选项,这一点如何界定?譬如消费者购买一次茅台的话,平台今后是继续向消费者推荐酱香酒呢?还是推荐其他价格、档次接近的酒品?这两种情况,似乎依然与消费者个人的一些特征相吻合。还有是否会在消费者打开其他网页时继续推送此类商品?平台利用大数据搜集、处理消费者个人消费信息时,如何处理好商业信息与个人隐私的界限?”
很显然,目前的三审草案针对消费者权益、商家权益的保护已经做出努力,但是空白点仍旧很多。
作为酒业经营者,在开拓电商领域的时候,你会遇到哪些困扰与问题,需要借助于法律来解决?从2018年6月29日开始,截止到7月28日,《电子商务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已经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酒业精英不妨献计献策,你的每一点意见,都将影响到电商法律的完善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