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网店买了台湾金门高粱酒,收到货物后,认为酒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金箔”成分,就把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该起买卖合同纠纷,经法院调解,该男子获得经销商5倍赔偿。
2016年4月,刘某在淘宝网购买了12瓶台湾金门高粱酒,通过支付宝付款近7000元,网店开具了相应金额发票。然而,刘某拿到“宝贝”后,发现由昆山某进口有限公司销售的酒水配料表标注含有金,举起酒瓶,肉眼清晰可见瓶内悬浮的金箔。
刘某查询了有关法律后发现,在2001年,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金箔酒”进行卫生监督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已明确:“金箔既不是酒类食品的生产原料,也不能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当禁止将金箔加入食品中。”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刘某要求该公司赔偿,在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被告作为该产品的销售商,属于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召回问题产品并向原告作出赔偿。庭审中,被告也未提供相应进出口审批手续。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昆山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刘某共计35000元。
法官提醒: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