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唐邦酒业公司称其经拍卖竞得七百余万元法国“拉菲”红酒,竟发现其中有上百万元的红酒是假“拉菲”,令该公司诧异的是,该批次红酒为政府委托拍卖物品,来源于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缉获走私货物。在诉诸法院一审败诉之后,唐邦酒业昨日在深圳办公室召开媒体发布会,随后砸了几瓶假“拉菲”酒。南都记者随后采访多个涉事单位,试图还原案件全过程。
唐邦酒业公司:“成交时未核实真伪因信任送检单据”
昨日上午11时许,深圳唐邦酒业公司天台处一度人群拥挤,依次叠放在众人面前的便是该公司负责人马树洲所说的竞拍所得假酒,共227瓶,价值合计百余万元。来自香港的红酒鉴定师手举两瓶真假拉菲红酒,向媒体介绍鉴定真伪方法,声音一度激动昂扬。该公司负责人称,为表达对政府失信的不满,同时坚决不让假拉菲流入市场,他们策划了这场“砸酒”行动。随后,铁锤数声响,琼浆流满地。
这场企业“砸酒”的缘由,还得从2012年5月说起。据唐邦酒业公司负责人介绍,2012年5月21日,该公司注意到珠海市机电物资拍卖有限公司(下称“珠海机电拍卖公司”)在《珠海特区报》发布的一则拍卖公告,公告称珠海财政局委托其拍卖一批产品,其中包含了第13项CHATEAU LAFITE ROTHSCHILD和第14项CARRUADEA de LAFITE(下称“该批拉菲酒”)。该批货物由珠海边防支队查获交珠海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公室(下称“珠海市非税办”)作为缉私罚没物品处置,珠海边防支队委托相关机构从该批拉菲酒中抽取两瓶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符合国家葡萄酒标准。
唐邦酒业公司根据珠海机电拍卖公司的要求缴纳了拍卖保证金,在十几轮激烈的竞价之后,最后成功拍得部分进口葡萄酒,总价款共计700余万元。蹊跷的是,对于价格高昂的拍卖标的物,唐邦酒业并没在成交时进一步核实货物真伪,“因为拍卖公司出示了珠海公安边防支队送检测的单据,我们不再检验酒的真假,也完全是出于对政府的信任。”负责人马树洲在昨日的记者发布会回应道。
据唐邦酒业称,直到2012年10月有客户订酒时,经开箱、外观检测以及公司品鉴师品鉴,他们才发现其中有227瓶葡萄酒为假酒,按竞拍价,该批酒的价值达上百万元。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无法证明该批酒类为拍卖会上所得”
随后,唐邦公司向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2014年1月16日,珠海市香洲区法院组织该案各方共同到唐邦酒业公司库房,从存放的所竞拍获得的227瓶拉菲酒中,委托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随机抽样两瓶寄交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进行鉴定,集佳公司最终受托出具鉴定意见为:该批葡萄酒的前标、酒塞、瓶盖、背标以及激光码与正品不符,确定上述红葡萄酒系假冒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有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即为假拉菲。
而一审中法院驳回了唐邦公司的诉讼请求,理由主要集中为两点:其一,距离拍卖成交四个月,无法证明该批酒类便是原告在拍卖会上所得,也无法排除唐邦以其他渠道购买葡萄酒的可能性。其二,拍卖公司在当时的“拍卖清单”中已注明,竞买人有权查验标的物真伪或品质,拍卖人及委托人不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唐邦公司已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将于本月26日进行。时隔两年半,这场涉及政府机关的假拉菲争端,因昨日的“砸酒”举动,首度引发了媒体关注。
拍卖公司
拍卖前已明确告知 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唐邦酒业公司将珠海机电拍卖公司写在了第一被告的位置,意欲通过法律渠道,追究其将拍卖品以假冒真之错。但对此,机电拍卖公司却表示完全无法苟同。
在法院判决过程中,机电拍卖公司曾作出辩解,指出在2012年5月30日拍卖会开始前,唐邦酒业公司已领取了“拍卖清单”和《珠海市拍卖行业竞买须知》,并作了签字确认。在这些资料中,他们已明确告知拍卖物的有关信息、注意事项以及拍卖竞买规则。在拍卖之前,拍卖师也就拍卖方及委托方不承担拍卖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等声明再次进行了重申。
昨天下午,珠海机电拍卖公司有关负责人在采访中回忆道,整个拍卖品展示期间,唐邦公司相关负责人曾称工作繁忙,以有一批进口红酒需要报关为由,缺席了现场查看环节。在拍卖成交之后,对方也没就拍卖所得红酒进行检验。而事实上,“成交确认书”上便有明确规定,买受人有权进行验货,拍卖公司也应当无条件配合。
机电拍卖公司对其作为拍卖方的义务作出了声明:首先,其只对委托人是否有委托资格进行审核。其次,拍卖标的物的品质,他们依据正规检测报告判定。根据“谁主张谁取证”原则,进一步的真伪核实应由竞买人执行。
“拍卖本来就有风险,不同于生产经销商,我们并无货品三包退货的责任。”机电拍卖公司有关负责人最后回应道。
拍卖委托方
拍卖前进行价格鉴证 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
价值数百万元的红酒,由公安边防支队缉获查收,再转交珠海市财政局,最后流入拍卖市场,由竞拍人唐邦酒业公司拍得。在此期间,谁是这批货物的主管机构呢?答案是珠海市非税办,该部门具体负责对行政执法没收物品的销毁、拍卖、变价收入的入库管理工作。
在昨日采访中,珠海市非税办向南都记者简明介绍了其工作程序。在对执法部门移交的没收物品进行公开拍卖之前,该办公室需委托珠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证,将价格认证中心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没收物品拍卖的底价。随后是采取现场抽签方式确定拍卖机构,由中标拍卖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发布公告确定拍卖时间进行公开拍卖,同时执法部门、非税办派员现场监拍。最后,非税办根据拍卖机构缴款凭证、拍卖成交确认书、发票等必需文件,办理拍卖物品的出库工作。
鉴于目前该案件正处于二审审理当中,非税办未对此案件作出过多评论,“我们对该案件胜诉还是很有信心的。”该办公室某主任称。
此外,珠海市公安边防支队作为执法机关,直至截稿前并未对该案件作出回应。根据一审法院判决书文字实录显示,此批次红酒于2012年3月份由公安边防支队罚没后,委托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抽样检测,显示结果皆符合国家GB15073-2006《葡萄酒》的标准要求,但该检测项目不含对是否为拉菲品牌做出鉴定。
律师说法
“品牌与实际不符”是否视为“酒的质量”可能存在争议
针对这一案件,广东省君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毛鹏律师在熟知《拍卖法》的基础上给出了他的专业意见。原则上,依据《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如果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已经明确告知不对酒的真伪负责,则应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毛律师同时指出,具体到本案中,从现有材料上看,拍卖公司是否存在责任,可能还是存在争议。首先,“拍卖清单”第5条中,拍卖公司只是不对“酒的质量”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案中酒的含量没有问题,只是酒的品牌与实际不符,能否将“酒的品牌与实际不符”也视为“酒的质量”,可能还是存在争议。其次,竞拍的底价往往也是让竞买人对拍卖标的是否系“真货”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参考因素,本案中竞拍底价设定为2400元/瓶,这个价格也是远远超出一般红酒的价格,该价格是否在某种程度上足以让竞买人误认为该批酒业已得到权威部门的检验确认属于真酒,可能就要结合当时现场的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综观整个案件,争端核心或在于:拍卖公司及委托方到底有没有法定义务对标的物的真伪进行鉴定?毛律师称,根据《拍卖法》的第八条规定,只有文物拍卖才具有鉴定真伪的义务,而针对其他商品,拍卖方及委托方并没有对商品品质作出鉴定的义务,只需明确拍卖商品是否存在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