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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行业现状及前景分析 产销稳步提升

2015-10-13 08:15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我国酒类市场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后,市场供过于求、结构失衡等长期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显现,高端消费、集团消费急剧萎缩,市场增速明显回落,酒类市场和酒类行业进入深度调整。然而,大众化、个性化酒类消费需求快速增长,市场经营环境明显改善,酒类流通现代化水平稳步提升,酒类流通行业在调整中实现了平稳健康发展。

饮料酒销量稳增白酒降幅明显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2015-2020年中国酒类流通行业商业模式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2013年,全国规模以上酒类生产企业总数2535家,比2012年增加171家,增长7.2%,其中白酒生产企业1423家,占总数的56.1%,比2012年增加了133家;酒类经营企业,全国商务部门备案登记的数量超过230万家,同比增长8.2%。

而从产销量上分析,2013年,全国规模以上酒类生产企业饮料酒总产量6600.3万千升,同比增长4.5%,增速回落1.5个百分点。其中,白酒产量1226.2万千升,同比增长7.1%,增速回落11.5个百分点;啤酒产量5061.5万千升,同比增长4.6%,增速加快1.5个百分点;葡萄酒产量117.8万千升,同比下降14.6%。此外,发酵酒精产量911.5万千升,同比增长7.4%。

商务部监测的典型酒类流通企业饮料酒销售量同比增长3.5%。

从全年变化趋势看,2013年白酒零售价格同比降幅呈逐月扩大态势,高端白酒尤为明显;啤酒、葡萄酒价格与上年相比,呈现前低后高态势,但波动幅度不大。

此外,受业绩下滑等因素影响,酒类上市公司股价总体大幅回落,市值总计4887.6亿元,同比下降32.1%,部分白酒企业市值下降幅度超过40%,而同期沪深市值增长了3.8%。2013年底,全国酒类行业上市公司市值总和占沪深两市总市值的2.0%。

酒企面临挑战重重

全国性法规建设滞后是我国酒类流通行业面临挑战之一。《报告》认为,酒类是关系消费安全、国家税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特殊食品,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普遍进行严格管控。

目前,我国酒类行业主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前者主要针对一般商品,难以满足对酒类特殊性的监管要求,后者属于部门规章,法律层级较低。

虽然,商务部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酒类标准规范,但大多属于推荐性标准,强制力相对较弱。据统计,全国有10余个省区市出台了地方性酒类管理法规,不过,各地立法缺乏统一衔接,既不利于酒类大市场大流通发展需要,也不利于酒类行业管理。

产销结构失衡凸显是我国酒类流通行业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包括,产能过剩突出,消费结构畸形。此外,行业发展方式亟需转型升级,一是流通组织化程度较低,二是流通模式较为粗放,三是流通成本高、效率低。“市场秩序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制约了我国酒类流通业的发展。”《报告》认为,由于全国性酒类法规建设较为滞后,酒类行业准入门槛低、违法成本低、市场秩序乱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有的地方尚未从根本上彻底消除酒类地区封锁,酒类商品跨地区自由流通受到限制,酒类连锁经营发展受到制约。

有的酒类生产经营企业诚信意识淡薄,以假乱真、以次充好、仿冒名牌等现象频繁发生。有的酒类产品品质与价格严重背离,部分白酒品牌和进口葡萄酒价格虚高,酒吧、KTV等零售环节加价过高,既让广大消费者望而却步,也影响了行业整体声誉。

规划引导势在必行

目前,在我国酒类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更加科学化,酒类流通体系更加精细化的大背景下,行业专家建议,应加快推进法规标准制度建设,加强酒类流通行业规划引导,推动酒类流通体系转型升级,不断深化酒类行业国际合作,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作用。《报告》指出,充分借鉴国际酒类立法经验,加快推进全国酒类流通管理立法,提升酒类管理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酒类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严格酒类生产、流通、消费管理。应加强酒类标准体系建设,抓好已出台标准的宣贯执行,将条件成熟的行业标准提升为国家标准、推荐性标准提升为强制性标准,切实规范酒类经营主体行为。

同时,结合酒类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科学制定实施酒类流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此外,要充分发挥酒类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指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统计、信息收集、市场分析和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酒类行业协会开展科学理性饮酒公益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放心酒示范店”创建活动,推进“真品售酒、实价售酒”,促进行业自律。促进酒类行业与文化产业相互融合,培育酒类知名品牌,传承和弘扬积极健康的中华酒文化。

    关键词:酒类流通行业 分析  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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