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审开庭近700天后,2018年3月12日,寿满江等6人,终于等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罪名由“金融凭证诈骗罪”,变为了“诈骗罪”;但6位被告人的刑期无一改变:寿满江,无期徒刑;方振,有期徒刑15年;陈沛铭,有期徒刑14年;罗光,有期徒刑13年;唐红星,有期徒刑11年;郭贤斌,有期徒刑5年。
至此,肇始于2013年末2014年年初,曾在资本市场上轰动一时的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000799.SZ,下称“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其刑事案件基本落幕。
上述被告人的家属,在2018年4月初,才获悉二审的判决结果。他们对记者表示,他们认为该案本质只是“民间借贷”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被告人们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他们将继续申诉,以寻求再审的机会。
与此同时,酒鬼酒亦向寿满江、陈沛铭、罗光、唐红星、郭贤斌,及方振此前任职的中国农业银行(601288.SH/01288.HK)杭州华丰路支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此6方向酒鬼酒赔偿经济损失约9248万元。
该案已确定在2018年4月25日于湖南省湘西州中院开庭审理。
“存款卖酒”
酒鬼酒“亿元资金失踪案”的案发背景及经过颇为复杂。
2013年,因政府限制“三公消费”影响高端酒消费等因素,酒鬼酒的业绩出现跳水。当年上半年,其营业收入3.8亿元,净利润0.31亿元,现金流负3.46亿元,三项同比分别大跌59.15%、88.24%、214.50%。
根据时任酒鬼酒董事、副总经理郝刚,在后来出具的证人证词里显示:他的一个“老相识”南京金亚尊酒业有限公司(下称“金亚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罗光,在2013年下半年找到他,提出“存款卖酒”的方式。
郝刚同时也兼任酒鬼酒全资子公司酒鬼酒供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酒鬼酒供销公”司)的总经理职务,主要负责酒鬼酒的销售工作。
“存款卖酒”这种形式,自2013年开始在部分酒类企业中较为流行。大致方式有几种:
其一,酒企将大额资金,存入某家银行——因为银行有吸收存款的需求,然后银行将自身用酒指定为该酒企;
其二,酒企存款于银行,银行向自己的其他客户,比如信贷客户,推销该酒企的酒;
其三,酒企存款于银行,资金随后被“转移”至有需要的其他企业使用,用资企业购买该酒企的酒,并再“补贴”给酒企远高于基准利率的利息。
这几种方式均有一个前提,即酒企承诺在一定时间内,通常是一年,不动用该笔存款。
2013年,中国内地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只有3.25%,贷款利率6%-7%;但实际上,由于市场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利率高涨,年利率在30%乃至40%都不鲜见。2013年11月初,罗光以金亚尊公司的名义,与酒鬼酒供销公司签署“存款卖酒”的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酒鬼酒供销公司在金亚尊公司指定的银行开户,存款1亿元,为期一年;金亚尊公司购买600万元酒鬼酒的高端产品——洞藏酒,同时,金亚尊公司还需再付给酒鬼酒公司355万元的一年期存贷款利息差。
酒鬼酒2013年年报还显示,其酒鬼酒系列酒的毛利率,达85.28%。因此根据这个协议,酒鬼酒存款1亿元在银行一年,可获得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325万元;金亚尊给予其的存贷款利息差355万元;及卖酒600万元获得的不少于500万的毛利润。三项总计,收益约达1200万元,相当可观。
而对于罗光而言,他需要把这1亿元资金,以年利率高于12%的价格,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才能获得差价收益。几经周折,罗光与其合作伙伴郭贤斌找到浙江皎然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皎然实业”)实控人寿满江,后者愿以16.5%的年利率,“借用”这亿元资金。
寿满江又找到他的商业合作伙伴浙江世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沛铭,陈沛铭则同意以24%的年利率,从寿满江手中拆借3500万元。
透过陈沛铭、唐红星等人的关系,罗光将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指定为酒鬼酒亿元资金存入的银行。
2013年11月底、12月初,运营总部位于湖南长沙的酒鬼酒供销公司,派员去往杭州,在这家银行开户。
亿元资金被转走
2013年12月9日晚,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人员赵岚带着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及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国的私章,来到杭州,以完善开户手续——尽管按照银行的规定,只需要携带一枚行政公章。
按照事后赵岚对公安机关的讲述,“根据《酒鬼酒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第五条,预留银行的印鉴,应由财务部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之所以她一个人带着全套三枚印章到杭州,则是酒鬼酒供销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常小菊的安排,因没有其他人手了。
第二天上午,陈沛铭、罗光、寿满江的女友蒋晶,接赵岚去西湖游玩。赵将放有三枚印章的手提包放在车里。
随后,寿满江、陈沛铭留下来。寿满江将赵岚包中的三枚印章取出来,并来到农行华丰路支行,与已等候在此的唐红星会合。二人在事先准备好的《购买凭证委托书》上盖上酒鬼酒供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后,到银行柜台购买了可用于转账汇款的《结算业务申请书》,然后又在《结算业务申请书》上盖上这些印章。
在赵岚结束游玩之前,他们将这些印章放回了她的包中。
对于上述行为,陈沛铭、寿满江等人认为,这是与酒鬼酒有“默契的”,知道印章在赵岚的包里,也是得到了她的暗示。但是后来,酒鬼酒、检方及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这是陈、寿等人“盗取印章”。2013年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将1亿元资金,分成79笔,通过网银转入了在农行华丰路支行开立的这个账户里。
12月12日,在亿元资金全部存入后,罗光给酒鬼酒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郝刚发了条短信:“郝总,事已办好,万分感谢!友情后补。”
几乎与此同时,在12月11日到13日,唐红星拿着已经盖好了酒鬼酒供销公司银行预留印章的《结算业务申请书》,到农行华丰路支行,将这1亿元分三次全部转入寿满江的皎然实业的账户。
寿满江将这1亿元资金做了如下分配:给酒鬼酒汇去890万元,这包括600万元的购酒款,以及290万元的一年期定期活期存款利息差;给陈沛铭3900万元,这包括归还400万元借款,以及他借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转给罗光1050万元,这包括罗光垫付的355万元存贷款利息差,以及695万元的中介费;转给唐红星25万元,这大概相当于唐的“劳务费”;转给卓铭1600万元,并再转给跟随卓铭的另外3个中介人共380万元。如此一来,寿满江只剩下2155万元了;除去他给陈沛铭的3500万元是借款,400万元是还款;其余的3945万元,全都是他获得这亿元资金的“成本”。
罗光获得的695万元中介费,也进行了再分配,其中郭贤斌得到60万元;唐红星则从陈沛铭处获得了另外120万元的中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