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媒体刊发了《珍酒与茅台的不解之缘》一文,称“珍酒即茅台,茅台即珍酒”。对此,特郑重声明如下:
一、实践证明,离开茅台镇生产不出茅台酒。针对异地实验之话题,早有历史定论。这种不顾历史真相,不尊重客观事实和误导社会大众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
二、茅台酒和珍酒在品牌、品质、工艺、酿造环境、口感和文化等方面,都存在本质差异,根本不能混为一谈。请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注意甄别,避免上当受骗。
三、敬告有关媒体或网络平台,在刊发或转载此类文章或信息时,如未得到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书面认可,将可能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违法违规行为。特请相关媒体或网络平台尊重他人权利,依法进行相关行为。
四、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他人侵犯自己知识产权的行为,保留相应的诉权。
特此声明。
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