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洛阳杜康将白水杜康一纸诉状告上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事,在行业内外引起轩然大波,诉讼中提出要求白水杜康赔偿洛阳杜康所受损失高达3000万元。这在行业内可以算是知识产权纠纷第一案。
历时两年的“杜康”侵权案终于在2018年4月23日落下关键一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杜康侵权案下发了判决书,此次判决维持了初审判决中认定白水杜康存在对洛阳杜康的侵权事实,前者需向洛阳杜康赔偿1500万元人民币;并勒令白水杜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洛阳杜康第9718165号、第152368 号、第9718179号、第971815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01、终审判决为何意义非凡
要知道我国审判制度采用“二审终审制”,河南省高院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具有确定力、约束力、强制力。这也是“杜康”商标之争的第一个终审判决。
可以看出,本次案件以白水杜康存在对洛阳杜康的侵权事实告终,白水杜康不仅将面临高额赔款,旗下多款产品也将面临停产和禁售。
当然这不代表白水杜康这个品牌会不复存在,这场诉讼是以白水杜康突出使用洛阳杜康所有的“杜康”商标引发的侵权案件,“白水杜康”这个商标并没有什么问题,白水杜康按照《商标法》正当规范的使用该商标并无不可。洛阳杜康方面高层也表示他们无意打压任何正当竞争的其他品牌。
02、“杜康”之争,源自“杜康”商标的特殊历史
按理说,商标侵权案件一般都脉络清晰,相关部门在商家注册商标时有明显相近商标出现时也会不予以批准,为何这“杜康”之争却数十年争执不清呢?这就要从杜康的历史谈起。
洛阳杜康委托律师张涵介绍:1972年日本首相田中角荣访华同周恩来总理谈起杜康酒后,在周总理提议之下,河南的伊川、汝阳以及陕西的白水先后办起杜康酒厂,并先后申请杜康商标。
三家争执不下的情况下,由原轻工业部鉴定:伊川县杜康酒厂生产在先,酒质量好,产量大销量好且有出口。由于当时没有商标共有制度,只能由一家企业注册,后经各相关部门协调,做出了由伊川杜康酒厂注册,汝阳及白水杜康酒厂共同使用“杜康”商标的决定。
这是于1981年12月15日,国家商标局核准伊川县杜康酒厂注册的第152368号商标:
这里可以看出,商标的权利人也就是所有者是在原伊川杜康酒厂。其他两家杜康酒厂只是被准许使用。当时三家酒厂签订了《关于“杜康牌”商标使用合同协议书》。伊川杜康酒厂同意白水杜康酒厂继续使用“杜康牌”商标;商标上要注明各自企业名称,以便消费者监督;协议在伊川杜康酒厂“杜康牌”商标注册有效期内(我国规定有效期为10年)有效。
1993年,“杜康牌”商标的准许使用有效期到期,三家酒厂再起争端,但此次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是说除伊川杜康这个商标权利人以为,其他两家酒厂不再被允许使用该商标。
但在各方协调下,商标局最终同意白水杜康和汝阳杜康注册带有“白水”和“汝阳”字样的图文组合商标,“杜康牌”商标将继续由伊川杜康所有。
2009年,因商标问题仍是争执不休的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在当地政府引导下重组为如今的洛阳杜康。
“杜康”商标后来转让至伊川杜康酒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洛阳杜康的子公司。2012年,伊川杜康酒祖公司又申请的三个新“杜康”商标被核准注册,分别为第9718165号 、第9718179号 、第9718151号杜康商标,如下图:
从上文可以看出,自2009年伊川杜康和汝阳杜康合并之后,“杜康牌”商标已经属于洛阳杜康所有,白水杜康也早于1993年就无权使用该商标。这是洛阳杜康在之后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