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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五粮液案看证券维权诉讼难点

2014-11-30 09:19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近日,在成都中院主持下,五粮液与141名原告达成调解,公司将在签收民事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该141名原告一次性支付共计人民币1344.26万元。对于未完结案件,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至此,该案基本落下帷幕。

综合看来,五粮液案在审理中有如下特点:其一,该案在全国有较大的影响。这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公司名声大、股价优,而质疑、认定、索赔其造假行为的周期长,使这种影响大增;其二,推动调解。该案是由成都中院立案庭与审判庭相配合完成和解的情况,并且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的规定,直接实施了诉前调解完成了大部分案件调解。只有调解不成者方转入审理程序,其调解模式有所创新;其三,首次出现权证持有人维权的情况。五粮液公司曾发行过认购权证与认沽权证,其中,认购权证持有人若行权,则自动转成股东。计算损失的买入价时,其买入价为权证买入价与行权价之和。权证持有人的加入,这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史上尚属首次。

在五粮液案结案之机,又迎来了佛山照明案的一审判决。11月1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批926位投资者诉佛山照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上述926名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作出的判决是列在一份判决书上,这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史上尚属首次。

截至2014年3月15日,已有1300名佛山照明投资者向法院提起索赔诉讼,索赔金额超过1.8亿元。首批判决佛山照明赔偿原告约5900万元,每位原告赔付金额不等,初步估算平均赔付比例是诉讼请求金额的47%至50%。法院认定,原告部分损失系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导致。目前,佛山照明公司表示将提起上诉。

证券维权诉讼的难点

应该说,五粮液案、佛山照明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中可以窥视证券投资者维权诉讼的难点。第一,不少司法审判需要“过关斩将”,包括立案关、审理关和执行关等,从而严重影响了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积极性。

很多法院在立案环节设置障碍不愿受理,有时勉强受理但施加各种限制。比如,在银广夏案中,法院只开放三个月受理案件;在很多案件中,法院对于共同诉讼的人数进行限制。

在立案后,法院的审理时间通常非常漫长。现实中,一个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分别立案、集中审理、分别判决、合并执行”,即法院在等待两年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才开始安排审理,最终结案的时间则更晚。此次佛山照明案中,广州中院则是“分别立案、集中审理、合并判决”。

过去,有的法院在《证券法》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以无司法解释为由,判决驳回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案件的投资者起诉。在判决时,有些法院对于实体法的适用似乎带有倾向性,不利于原告。如在因果关系认定、系统风险因素的排除上,对绝大部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以种种理由判决投资者败诉。

即使投资者最终等来可以赔偿的法院判决或调解,执行环节也可能出问题。由于种种原因出现了执行问题,使得赔偿款项不能及时到位。

因此,应当在《证券法》中规定,建立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赔付基金”,以避免在投资者诉讼/行政和解后,因被告无财产执行或无法执行而出现“司法白条”的情况,以及可能出现的“立法白条”情况,即新《证券法》修订稿中,将内幕交易、操纵股价民事赔偿的可赔偿范围限定为违法者非法所得的三倍之内,而非以受害投资者实际损失为限,或者实际损失与违法所得孰大法。此点如同低比例的举报奖励异曲同工,系“监管白条”。

第二,除了司法实践外,目前又面临新的问题。从2013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生态发生微妙的变化,这主要表现为:在行政监管机构主导下,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操刀主持了两起投资者专项补偿基金案例,即万福生科案与海联讯案;2014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有史以来最严厉的退市新规。可以预计,2015年,《证券法》再次大修,并嵌入行政和解制度条款。

关键词:五粮液  来源:证券时报  宋一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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