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 2015 年总资产、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值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指标情况
报告期内各档次白酒销售收入结构情况
结合上述数据,泸州老窖酒报告期内公司经营状况进行了总结,归纳为如下特点:
2015 年以来,泸州老窖的白酒销量、营业收入、净利润、毛利率、销售净利率等主要经营指标较 2014 年均有不同幅度提升,与白酒行业总体变化趋势一致。
从产品销售结构来看,2015 年以来,泸州老窖中高档白酒的销售总金额同比增加了 16.77 亿元,销售占比同比提升了 18.46%,产品销售结构得以优化,泸州老窖在中高端白酒销售渠道建设和营销策略调整方面取得成效。
2016 年以来,泸州老窖的销售规模和盈利水平继续保持了优化态势。2016年1-9月的毛利率和销售净利率较2015年指标进一步提升,净利润已经超过2015年全年水平。白酒行业的复苏及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和提升为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奠定了基础。
其他相意见及回复辑要
重点问题一:土地管理
提问: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部分用地尚未完全落实。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在土地出让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否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答复:经核查,泸州老窖本次募投项目用地约1308亩,涉及的土地出让款约5.23亿元人民币,项目从开工建设到建成投产为48个月,具有用地面积较大、投资金额较大、实施周期较长的特点。从项目建设角度,本次募投项目2017年及 2018年涉及用地共972亩,其中 468亩土地使用权目前已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74亩土地已经进入招拍挂流程,已经可以满足本次募投项目前两年的建设需求。
重点问题二:资金来源及认购流程
提问:请保荐机构核查申请人拟发行对象之一泸州酒业公司相关情况:(1)认购能力及认购资金来源。来源于自有资金或合法募集资金的,应当对其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以及有无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发表明确意见(2)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明确认购数量或者数量区间,如否,请进一步明确;(3)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
答复: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泸州酒业投资公司本次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等情形。泸州酒业投资公司与泸州老窖在《股份认购协议》中明确了认购数量区间,并出具说明进一步明确了认购资金为人民币2亿元,认购股数根据泸州酒业投资公司认购金额2亿元除以最终发行价格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二、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泸州酒业投资公司认购泸州老窖本次非公开发行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其他重点及一般问题:
提问:根据申请材料,申请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0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投入酿酒工程技改项目(一期工程)。请申请人:(1)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投资构成明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说明是否使用募集资金安排非资本性支出及其合理性;(2)结合公司报告期业绩波动等情况说明前述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及谨慎性。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答复: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泸州老窖本次募投项目的规模、投资构成、参数的选取和效益的测算合理、谨慎;本次募投项目中的非资本性支出主要为预备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全部由泸州老窖自有资金支付,公司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计划。
提问:本次募投项目属于环境污染较重的项目,是否符合相关环保政策规定,并经有权机关审批,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此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所需的必要程序,取得了有权机关的审批,符合相关环保政策规定。
提问: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申请人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监会和交易所采取行政处罚或监管措施情况,如有,对是否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及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答复:保荐机构和律师认为,泸州老窖最近五年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行政处罚;泸州老窖受到的交易所监管措施涉及事项已得到有效整改和落实,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所规定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不会影响泸州老窖本次非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