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以来的中国酒政,大致经历了统购统销的酒类专卖和寓禁于征的酒税两个阶段。长期以来,我国对酒类的依法管理存在缺失。而国际上酒类产销发达国家的管理经验证明,针对酒类行业专门立法,对酒类行业依法管理,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促进酒业发展的作用十分重要。但2017年1月1日起,酒类行业唯一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条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暂停实施,酒类行业将重新开始呼吁立法之路。
建国初期的酒类专卖
新中国酒的酒类专卖体系始建于建国前夕的1949年初,当时归属华北酒类专卖总公司管辖。
1951年1月,中央财政部如开了全国首届专卖会议,明确专卖政策是国家财经政策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同年5月,中央财政部颁发了<<专卖事业暂行条例>>,对全国的专卖事业实行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规定专卖品定为酒类和卷烟用纸两种。专卖事业的行政管理由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还组建了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有关企业进行企业管理。专卖品以国营、公私合营、特许私营及委托加工四种方式经营, 其生产计划由专卖总公司统一制定。零销酒商也可由经过特许的私商承担,其手续是零销酒商”向当地专卖机关登记,请领执照,及承销手册”,“零销酒商,凭执照和承销手册,向指定之专卖处、或营业部承销所承销之酒,其容器上必须有商号标志,并粘贴证照,限在指定区域销售,不许运往他区”。对违章违法行为也制定了处罚办法。
1950年1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关于华北公营及暂许私营酒类征税管理加以修正的指示》中,“决定对公营啤酒、黄酒、洋酒、 仿洋酒、改制酒、果木酒等均改按从价征税。前列酒类其所用之原料酒精、或白酒,应以规定分别征税”。酒精改为从价征收,白酒按固定税额,每斤酒征二斤半小米。
1951年7月28月,又决定从1951年8月16日起,一律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酒类税率从价计征。除白酒和酒精仍在销地纳税外,其它酒类一律改为在产地纳税。
自此,酒类专卖制度渐渐淡出历史舞台,中国酒业进入寓禁于征的税酒时代,税收作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转生升级的核心手段,开始发挥作用。(来源于中国网)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酒类专卖(1953-1957年)
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为改变专卖行政机关与专卖企业机构在全国范围内不统一的混乱局面,商业部拟定了<<各级专卖事业行政组织规程(草案)>>,报请政务院审查颁发,各级专卖事业行政机关的设置情况如下所示:
中央设专卖事业总管理局,归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领导.
大区设专卖事业管理处,受大区商业管理局及专卖事业总管理局的双重领导.
省(盟)设省(盟)专卖事业管理局,受省(盟)商业厅及大区专卖事业管理处的双重领导.
直辖市设专卖事业管理处;
专区及省辖市设专区、市专卖事业管理局;
县(旗)设县(旗)专卖事业管理局;
直辖市、专区及县的专卖事业都受当地政府及上级专卖事业管理机构的双重管理。各级专卖行政机关和各级专卖企业机构合署办公。
为保证专卖事业的严格执行,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制定了<< 商品验收责任制试行办法>>,规定酒类的收购单位必须设专职验收人员,对较大的酒厂设驻厂员, 小厂或小酒坊配设巡回检验员,包干负责.收购单位是负责酒类商品检验和保证酒质的第一关.中国专卖事业公司还制定了<<包装用品管理试行办法>>、<<酒类、卷烟、 烟叶、盘纸、铝纸仓库保管制度>>。1954年6月30日中国专卖事业公司发布了<< 关于加强调拨运输工作的指示>>,白酒和黄酒,各大区公司可着地产地销的原则, 根据既定的购销计划,结合产销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大区内的调拨供应计划, 并使省市之间通过合同的约束,完成调拨任务.全大区购销计划不能平衡时,上报总公司研究调整,在全国调拨计划内确定大区与大区之间的调拨,双方大区公司根据计划签订具体的供应合同.酒精和国家名酒为计划供应之商品,由总公司掌握,统一分配.
1953年2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中国专卖事业总公司对酒类的税收,专卖利润及价格作出了规定.白酒、黄酒和酒精的专卖利润率定为11%,其它酒类为10%; 专卖酒类依照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规定,应于出厂时纳税;用酒精改制白酒, 暂按一道税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