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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中国酒政变化路线图(4)

2017-03-06 17:04  中国酒业新闻  佳酿网  字号:【】【】【】  参与评论  阅读:

201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2012 年7 月13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 (财法[2012]8 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进行了解释: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与宏观调控双管齐下,对酒业实施监管和促进发展的,是国家针对酒业发展所制定的发展方针。

1987年3月22日至26日,国家经委、轻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在贵州省贵阳市联合召开“全国酿酒工业增产节约工作会议”(即著名的“贵阳会议”)。贵阳会议提出:我国酿酒行业必须坚持“优质、低度、多品种、低消耗”的发展方向,逐步实现“四个转变”,即“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蒸馏酒向酿造酒转变,粮食酒向果类酒转变,普通酒向优质酒转变”。

1990年以后,受贵阳会议提出的“四个转变”及第五届全国评酒会的影响,白酒低度化的趋势逐步增强,低度白酒成为业内关注的焦点。贵阳会议提出的“高度酒向低度酒转变”为全国白酒低度化浪潮奠定了坚定的基础,并推动了中国白酒与国际接轨,成为今后白酒产业发展的主流。(来源于华夏酒报)

2011年,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支持企业通过收购、控股、并购、重组、强强联合,形成集团化、规模化的大型酿酒企业集团,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企业竞争力。大力推动酿酒产业集群建设,积极建立酿酒生产园区,鼓励和规范酿酒产业特色区域的发展。

2011年,《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指出:引导社会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给出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并指出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和重点。 “白酒生产线”被列入“限制类”。

2011年,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对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做了鼓励、限制和禁止等划分。出于对民族产品的保护,将名优白酒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要求“中方控股”。(来源于中国产业信息网《我国白酒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体制、产业政策、主要法律法规概况分析》)

政府对于酒业的管理,基本实施分段办理,没有统一的行政管辖机构。

1、生产环节:

(1)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5年9月1日起, 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包括白酒生产企业)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2006 年, 国家颁布了《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版) ,该细则规定:国家发改委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05 年本)中,将白酒生产线列入限制类目录。

2010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 版) ,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的必备条件,并在《关于调整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中规定,将规模以上(即年销售额500 万元以上) 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审批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调整为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许可证有效期为3 年。(来源于中国酒业杂志)

(2)推荐性认证:除了基本的生产许可证,为了区别不同白酒的质量,我国还实行推荐性认证制度。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独立开展认可活动。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者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结果无效。(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2、流动环节:

(1)分配制:

1951年建立中国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和总公司。

1952年改由商业部负责酒类购销和专卖管理。

1958年随着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权力的下放,除了国家名酒和部分啤酒仍实行国家统一计划管理外,其它酒的平衡权都下放到地方,以省(市,区) 为单位实行地产地销.许多地方无形中取消了酒的专卖。

196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在酒的销售方面,批发由糖业烟酒公司经营;零售由国营商店、 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过批准的城乡合作商店、合作小组和其它一些代销点经营。

1978年4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商业部、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报告>>, 对于酒类生产,该报告要求现有的酒厂,产销全部纳入计划,新增设国营专业酒厂,必须经过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并同有关部门协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有利生产,有利销售的原则,经过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才能组织生产。当时的人民公社以下集体所有制单位办的小酒厂必须坚持不准用粮食酿酒的原则,对于农场、 畜牧场和部队、机关、团体学校等,以批准留用的饲料粮和加工副产品下脚料为原料酿酒的车间,须经县级专卖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酿酒。所产的酒不得自行销售,须全部交当地糖业烟酒公司收购。酒类专卖机构仍按原有的规定加以充实加强, 县级以上的商业部门设立糖业烟酒公司,这一机构同时又是专卖管理局,既负责企业管理,又担任专卖管理,县以下的专卖管理工作,可在各县专卖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工商行政管理所兼管,税务所协助。(来源于中国酒文化网)

(2)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酒企进行市场化销售。

(3)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2006年1月1日,商务部刊发的《酒业流通管理办法》开始正式实施。该方法规定: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以及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制度。该方法于2016年11月3日被废止。

3、综合监管

1949年4月华北税务总局、华北酒业专卖总公司在北京召开华北首届酒业经营管理会议,决定对酒实行专卖,停止私人经营,酒业专卖工作的总方针是“统一经营”与“分散管理”相结合。

1950年1月1日华北税务总局改为中央财政部税务总局。(来源于中华五千年网)

1963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酒类专卖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一期间, 酒类生产和酒类销售各司其职。酒类的生产由轻工业部归口统一安排生产,酒类销售和酒类行政管理工作,由各级商业部门领导,具体日常工作由糖业烟酒公司负责。

1991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酒业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设置国家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全国酒类产销管理。中央一级的酒类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酒类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授权设置管理机构。以现有的商业部门的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为基础来建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或建立全国酒业总公司,对全国酒类商品实行产供销统一协调管理。计划内的国家名酒由轻工业部和商业部联合下达收购调拨计划,其它酒类产品由商业销售单位与酒类生产企业实行合同收购. 国家名酒由酒类流通管理机构指定的零售单位挂牌销营。 (来源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我国酒的专卖特色》)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颁布,酒类生产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管理。

2013年,《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布,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加强对白酒的质量监督。

关键词:酒文化 专卖店  来源:凤凰网酒业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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